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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通告
2020-03-27 786 返回列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宁波市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宁波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下简称《名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间

()清理整顿。属于《名录》下列33个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4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33个行业包括:牲畜饲养031、家禽养殖032,制糖业134,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乳制品14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酒的制造151,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纸浆制造22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炼焦)25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肥料制造262,农药制造263,合成材料制造265,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玻璃制造304,陶瓷制品制造307,炼铁311,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热力生产和供应443,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

()发证登记。《名录》中除上述情形外的91个行业,应于20209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实施机关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其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点击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申请;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并打印留存。(联系方式详见文末附件)

四、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无证排污的情形(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0316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

海曙分局:87143606,鄞州分局:88224859,江北分局:83007249,北仑分局:89384198

镇海分局:86294117,奉化分局:88523074,余姚分局:62721933,慈溪分局:63961772

宁海分局:89286500,象山分局:65652869,杭州湾新区环保局:63071011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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