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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时完成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2012-12-31 1610 返回列表

杭政办发电〔201240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和省环保厅、经信委《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环发〔201261号)精神,为确保在20121231日前完成《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我市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应原地整治提升,但至今仍未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治。

二、凡按规定应搬迁入园,但在1231日前未能完成搬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待完成搬迁入园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验收工作,严格按验收标准执行。对不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各地要及早对无法按时完成整治验收的企业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针对每家企业明确整治提升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整治措施执行到位。

五、各地要制定出台电镀行业长效管理办法,提升电镀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工作,确保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相关区、县(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市国家生态文明试点市暨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年底对相关地区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未完成整治验收企业仍在继续生产、应搬迁入园企业未搬迁入园仍在正常生产等问题的地区,将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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