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ELECTROPLATING ASSOCIATION;缩写NB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本地区合法从事电镀生产的厂(点)及有关的设计、科研、设备制造及原材料经营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本会不以盈利为目地,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积极响应政府的领导,遵守法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依靠并代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电镀工作者,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相互联系与沟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实施清洁生产,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咨询,为电镀行业服务。向政府反应本行业心声,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积极代表各会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发展我市电镀行业的经济、技术、环保政策建议和议题;
㈡开展国内外电镀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电镀的重要课题、项目的论证、研讨和考察;
㈢举办各种类型的电镀讲座、专业培训等,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㈣组织开展电镀咨询、技术服务、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总结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进步;
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的任务,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安全评估、论文鉴定与评奖等工作;
㈥发展与国内外兄弟协会的联系、交流;
㈦编辑出版会刊《宁波电镀》,建立“宁波电镀”网站,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及时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电镀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材料市场动向;
㈧集中会员的愿望与呼声,反应行业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切实做好“桥梁”和公共服务平台;
㈨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由本县区域内理事介绍;
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个人会员应具备:
1、 非企业主;
2、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电镀技术工作者;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本科学历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八年以上,从事电镀技术管理领域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技术水平或科技成果者;
4、 长期从事电镀技术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技术经验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的社会知名人士、科学家、教育工作者和社会活动家;
6、 本协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㈤团体会员应具备:
1、凡在我市合法进行电镀加工、设备制造、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电镀行业的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宣传教育培训、检测、检验等工作单位;
2、各电镀园区及区、县电镀行业团体加入市协会,其下属会员同时认定为本协会会员。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在宁波的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本协会秘书处发文并发给《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会员证》和会员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有关资料、科技信息和文件等;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㈥接受本协会邀请承担有关工作;
㈦团体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有下列权利:
1、根据本协会决议、决定和任务,可独立安排工作计划,独立或请协会协助开展相应的活动;
2、有向本协会推荐个人会员、其他团体会员、大会代表和理事人选的权利;
3、有向本协会推荐优秀论文、优秀成果、获奖候选人的权利;
4、可请求本协会协调组团对外交流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
㈢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
㈦团体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所在单位的个人会员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摘除会员铜牌。会员如果满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结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制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正常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根据需要,可决定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支持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十一)开展奖励、表彰等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专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三人以上,七人以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五年,但不超过两届,监事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监事监督本协会主要活动及财务活动,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㈠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㈢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㈣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㈠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㈡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㈢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㈣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㈡不得以权谋私;
㈢保守本会秘密。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㈡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㈢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㈣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㈤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㈡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㈢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㈣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㈤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爱国、爱行业对行业具有奉献精神、精英意识和综合素质好;
㈡对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审核、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㈤负责审批和检查财务工作;
㈥决定由秘书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个人和团体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待第七届三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