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至10月,刘某雇用工人在连江县江南乡承租一栋厂房,从事金属零部件的镀铬生产。经连江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也没有建污水处理设施,就擅自从事配件电镀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通过对电镀厂三处排水口进行废水采样监测,其中1#车间外混合口PH值超标、重金属六价铬超标4.7倍、重金属总铬超标3.6倍;2#车间直排口PH值超标、重金属六价铬超标10.5倍、重金属总铬超标64.2倍;3#车间直排口PH值超标、重金属总铬超标1.04倍。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