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福建南平开庭。当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据悉,2008年7月底,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受严重破坏。2014年,谢某、倪某、郑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的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今年1月1日依据当日施行的新《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等四人三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10.19万元,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部分全国、省、南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南平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当日未当庭宣判,将视情择期继续开庭或宣判。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