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2013年5月和7月,被告人许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工棚先后从事电泳、电镀作业生产。生产期间,许某未在作业区内安装任何废水处理设施,以致含有总铬、六价铬等有毒重金属的废水全部排放至外环境渗漏至地下。
审理发现:环保观念的缺乏和法治意识的淡薄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首先,被告人许某对自身污染环境的行为认识不清。许某仅有小学文化,不懂得电泳、电镀生产技术,也没有相关从业经验。在听说开办电镀厂能够挣钱后,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私自在自住宅前搭建工棚从事电泳、电镀作业。生产期间,许某不知道电镀作业中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物质,也不知道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是污染环境行为,因此一直未在作业区内安装任何废水处理设施,对含有总铬、六价铬等有毒重金属的废水未作处理,以致电镀作坊内排放的废水全部通过排污口排放至外环境渗漏至地下,直至被环保部门查处。其次,周边村民对被告人许某污染环境的行为熟视无睹。许某在自住宅前搭建工棚从事电泳、电镀作业前后持续一年多时间,其作坊四周都是村民用于种植菜蔬的自留地,由于许某排放的废水全部通过作坊内排污口排放至外环境渗漏至地下,从表象上看对四周土地并无影响,因此周边村民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放任其非法生产,既未直接干预也未向相关部门举报。最终还是因为许某拖欠了其从外地请来的技术工人的工资,才导致被举报并受到查处。
为此,要从四个方面提高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一是普及环保知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形式,让群众认清什么是污染环境的行为,促进群众增强环保观念;二是强化环保法治意识,引导群众从自身做起,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氛围;三是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渠道,立足抓早抓小,充分发挥群众在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斗争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及时揭发、纠正和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加大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通过依法从重处罚,增加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并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高环保法治意识。
(来源:枞阳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