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来绍的江某,在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用位于柯桥区湖塘街道湖中村的厂房,设立电镀作坊,从事印花辊筒电镀镀铬生产,将含有有毒重金属铬的废水排入周边环境。近日江某被越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江洪定在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塑料软管直接排入作坊外东侧沟渠,并通过北侧雨水沟流入周边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来源:绍兴县报(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