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施行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获得执法权。
首家“任性”排污而被查封生产设备的企业位于东凤镇同安19队,是一家五金加工厂,主要从事五金喷涂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生产废水和酸雾废气。接到群众投诉,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环保法》实施前,执法人员即使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要经过笔录、立案处罚等程序,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光走程序就需要几个月时间,期间若企业继续生产,也不能立刻阻止污染,只能‘抓瞎’。”而有的企业甚至通过中途变更名称方式等方式逃避处罚。这样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还给环境和生态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与破坏。
新《环保法》是1989年我国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后的首次修订,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该条文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的行政强制权。
此外,新《环保法》还新增对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按日计罚等条款,对严重环境违法的责任人员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倒逼企业治理污染和转型升级。( 来源:中山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