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人民法院6月6日对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环境污染一案进行审理,并于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这是自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我区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据介绍,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镇骆路南30米处,擅自建成酸洗发黑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部分直排至环境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经镇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定,该加工点外排口样品中铜指标为3.37mg/L(超标6.7倍)、锌指标为7.33mg/L(超标3.6倍)、镍指标为2.84mg/L(超标2.8倍)、铬指标为3.35mg/L(超标2.2倍),pH指标为12.18(国家标准:6~9),总铁为1770mg/L,该公司外排口样品中PH、铜、锌、镍、铬指标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二级标准,且铜、锌指标均超过标准3倍以上。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均违反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镇海区环保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