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环保厅《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相关市、县电镀企业必须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项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实施范围
(一)杭州市:杭州市区、萧山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
(二)金华市:金华市区、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
(三)衢州市:衢州市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 。
(四)绍兴市:诸暨市。
(五)丽水市: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