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均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的“小电镀”业主,因利用暗管或渗坑非法排放废酸水严重污染环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被告人郭振武伙同其子郭全明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经营电镀加工厂,排放废酸污水约30余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被告人郭振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案件3名被告人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1年8个月、1年,并处3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