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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电镀行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1-04 1131 返回列表

东政办发〔2013405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电镀行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5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电镀行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为巩固我市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成效,提高电镀行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电镀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及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总体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执法监管,以管理促效益,督促电镀企业持续改进提升,促进电镀行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电镀集聚区和电镀企业长效管理,促进电镀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确保污染物排放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标准,集聚区(企业)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符合有关要求,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电镀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管理措施

()严格项目管理。在工业功能区、电镀集聚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电镀项目。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坚决依法关停无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电镀企业。

()提升工艺装备。通过整治验收的电镀企业禁止再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中明确淘汰的工艺、设备及产品;新建、改()电镀工艺须经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挂具和镀件褪镀要采用电解法褪镀或集中褪镀。所有电镀企业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强化日常监管。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经信、环保、卫生、安监、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电镀企业进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主要就电镀企业依法生产和是否符合综合整治验收56条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

()实施监督性监测。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电镀企业、集聚区污染源和水、气环境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电镀企业和集聚区的监督性监测每月开展一次;企业和集聚区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在企业和集聚区超标排放和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增加监测频次。用工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不少于一次,并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纳入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

()开展年度核查。每年1130日前,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电镀行业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按照电镀行业整治验收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每年1220日前由市政府组织市经信、环保、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并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见附件),负责本辖区电镀行业的长效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对在建项目预购置设备情况进行审查;对在建生产项目规模、设备及工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严格淘汰落后工艺。

市公安局:负责核发电镀企业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负责检查各电镀企业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登记制度、储存数量、地点和管理人员变动备案情况,以及专用仓库的技术防范设施设置等。

市卫生局: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负责对在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生产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辅助用房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状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随部门职能的变化,及时与安监部门做好工作移交。

市环保局: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负责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生产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自行监测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质落实情况、环保台帐规范化管理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对集聚区周边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开展监测。

市安监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镀行业长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电镀行业长效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合力推进。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下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确保长效管理取得实效。

()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电镀行业长效管理纳入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市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组织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市政府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采取挂牌督办、荣誉摘牌等措施。

()严格执法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企业,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

()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电镀行业监管的宣传,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附件:1.东阳市电镀行业公安机关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2.东阳市电镀行业经信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3.东阳市电镀行业环保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4.东阳市电镀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

东阳市电镀行业公安机关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一、为规范我市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电镀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二、电镀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勘察,经勘察认为符合有关要求的,报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登记,备案后,由申请人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对条件不符合不予批准的,应将申报资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告之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对条件基本符合但仍需要增补相关材料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再予批准。

三、电镀企业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需提供以下工作资料: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供货方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

()从业单位备案登记情况;

()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两名剧毒化学品储存库房保管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

()排污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

四、对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电镀企业,辖区派出所应按规定对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无仓储除外)、使用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对派出所的勘察意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视情组织核查。

五、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重点内容:

()电镀企业设有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专用储存库应坚固耐用,避免阳光直射、暴晒、远离热源、火源;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铁门,且其中一道应为防盗门。

()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在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区内必须设值班室,由专人对仓库进行24小时值守。

()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内应配备与剧毒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至少在两只以上)

()单位主要负责人、剧毒化学品保管、操作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均要公布"上墙"

()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外应当设置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落实必要的保安措施,实行对剧毒化学品的全天候监控。

()制定并落实剧毒化学品管理"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等五双制度。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有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六、单位备案登记资料。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电镀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应收取下列有效资料: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运输剧毒化学品单位法定的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安监部门登记证明复印件、环保许可证明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

()剧毒化学品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的安全保卫制度、各环节流向登记制度、封闭式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要害部位、主要责任人清单,包括剧毒化学品留存部位(仓库、车间、岗位)名称、平面及四邻情况示意图,相应的保管、使用责任人姓名,保管、使用责任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封闭式保管设施清单,包括已有的仓库保安设施、流转环节保管工具、报警器材、应急通讯(部位、电话号码);

()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资格审查材料(辖区派出所审查)

七、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归库后(购买单位保管人员签注剧毒化学品接受情况后)7日内向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回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剧毒化学品后的7日内向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送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二联。治安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备查。

八、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因故不再需要使用和已经用完的购买凭证存根及填写错误的购买凭证应当及时回交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上述回交证件核查装订成册,及时存档备查。

九、辖区派出所负责检查剧毒化学品留存部位安全保卫情况,对剧毒化学品单位,责任区民警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派出所领导对辖区行业单位每季度开展抽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应填写《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检查登记表》,做好检查记录。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单位抽查,对派出所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十、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内容:

基层派出所和治安部门应当对备案登记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检查监督其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流向登记制度、封闭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证件审签回交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六方面现实情况;并督促履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建立各剧毒化学品岗位责任制度,各相关岗位包括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入库、看守护、使用等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明确、人数充足;在有剧毒化学品留存的岗位张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保管看守护、流向登记、使用、押运等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且人数充足,具备责任能力。

()仓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专库专用制度、专人管理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制度。

()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流向登记及时、真实、完整,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关系准确;交易流向凭证齐全、有效,交易对方的身份明确、合法。

()封闭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剧毒化学品都在规定的部位、容器存放,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仓库储存保管、作业现场零散保管、运输等重要设施、工具、器材等均处于适用状态,且安全性能可靠;由规定取得上岗证件的从业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

()技术防范要求落实情况。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等是否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及时报告危及留存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的其他情况。

()剧毒化学品证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回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存根及公路运输证件的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对涉剧毒化学品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十二、本细则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细则由东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东阳市电镀行业经信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一、根据《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和《关于开展金华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9)规定,为巩固我市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成效,加大对电镀行业的行业管理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东阳市电镀行业的投资项目备案、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行业管理工作。

三、电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要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

四、投资项目申请备案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法办理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五、电镀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与管理制度,实施持续清洁生产计划,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六、市经信部门要鼓励引导电镀企业使用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

七、电镀企业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在生产线或车间安装水、电计量装器具。

八、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电镀企业应当每年向市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九、能源监察机构要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电镀企业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十、能源监察机构要加强电镀企业的监察,监察中发现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经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十一、电镀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市经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十二、本细则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3

东阳市电镀行业环保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一、为巩固我市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成效,加大对电镀行业的环保管理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东阳市电镀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要求,审批新建电镀项目。

四、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电镀企业开展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

五、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持证排污管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定期检验制度。

六、市环保部门要建立电镀企业专管员制度,对辖区电镀企业实行专人管理。

七、电镀企业要按照市环保部门和市经信部门的要求,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无证无照"电镀企业的打击查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刑法》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九、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每月至少1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立案查处: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未经许可,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生产工艺的;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没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转移或非法倾倒电镀污泥和电镀废液的;

()发生突发事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市环保部门建立电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十一、市环保部门至少每月对电镀企业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电镀企业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4次以上污染源监测报告。

十二、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符合综合整治验收56条标准的电镀企业,立即责令整改。

十三、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电镀企业环保资料的检查审核,规范企业"一厂一档"环保管理台账档案。

十四、电镀集聚区和园外电镀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建立环保管理责任体系。

十五、电镀集聚区要建设监测实验室,每日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每月将自测报告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十六、电镀集聚区和园外电镀企业至少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1次周边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十七、电镀集聚区和电镀企业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十八、电镀企业负责人、电镀集聚区和电镀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污染物处理设施操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市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十九、本细则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十、本细则由东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4

东阳市电镀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细则(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电镀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电镀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东阳市电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加大电镀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力度,对发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打击整治。

四、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电镀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五、大力推进电镀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提高企业本职安全水平。

六、督促电镀企业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以及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

九、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督促企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费投入、设备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伤保险、危险化学品管理、事故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和规程落实情况。

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督促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强化电镀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监察,对电镀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直至取缔关闭:

()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

()厂房设在危房、木结构或简易棚屋内,场所主体结构不安全的;

()住宿、生产、经营、储存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消防通道堵塞,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未设立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落实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的;

()未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的。

()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件,未定期开展检验检测的;

()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和作业行为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一)机械设备和传输设备没有安装完备的防护罩、防护盖、防护栏的。

(十二)电镀企业主要设备设施、生产工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

(十三)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不落实的;

(十四)存在其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二、建立电镀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一厂一档""一隐患一表"制度。

十三、公安、卫生、安监、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工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十四、本细则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细则由东阳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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