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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定罪门槛降低
2013-07-23 2161 返回列表

20日上午,鹿城区环保局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单位,在藤桥镇政府门口设点开展“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专题宣传活动。

《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也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

鹿城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领域长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以往一些非法排污并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很难追究排污者的刑事责任,仅靠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而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降低了环境污染定罪门槛,环境刑事追责的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来源: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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