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了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在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人获刑11年;在紫金山金铜矿污染案件中,涉案企业被处以3000万元的巨额罚金。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仍向河中排放,致使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被污染,造成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胡文标是主犯,执行有期徒刑11年;丁月生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我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9176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流入汀江,汀江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价值2220.6万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分别判处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刘生源、林文贤、王勇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来源:光明日报